广东省图书情报创新服务奖奖励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鼓励和调动广大图书情报工作者创新服务的积极性,促进广东省图书情报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参照《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图书情报创新服务奖授予在图书馆与科技情报领域中以科学理论、科学方法、科学技术实施创新与服务,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为促进广东省图书情报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项目完成人。
第三条 广东省图书情报创新服务奖的评选每三年一届,原则上每届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2项。
第四条 广东省图书情报创新服务奖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广东省图书情报创新服务奖针对项目的创新性、科学性、实践性、有效性、示范性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因此,创新服务奖项目应有一套完整的科学理论、科学方法作指导,并将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创造性地应用在图书情报工作中,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具有较大的借鉴和广泛的推广应用价值。
第六条 广东省图书情报创新服务奖参评项目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时间距完成时间不超过3年;
(二)在参评期间不涉及法律纠纷;
(三)申报材料真实、完整。
第七条 参评项目申报工作包括材料报送、资格审查和选拔推荐等。申报时间以当年所发申报通知为准。
第八条 广东省中心图书馆委员会设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广东省图书情报创新服务奖的评审工作。
(一)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总数为单数。委员由广东省中心图书馆委员会聘任。
(二)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设在广东省中心图书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三)评审委员由评审办公室根据当年创新服务奖项目推荐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从文化行业专家资源库中选出。
第九条 评审办公室对申报的参评项目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条 广东省图书情报创新服务奖评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负责广东省图书情报创新服务奖的评审工作,可提议根据本届申报项目的总数量及质量,设置本届获奖项目的数量,并获得全体评审委员认可。
第十一条 评审结果由广东省中心图书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二条 在公示期内如对公示的获奖项目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提出。
异议书须写明项目名称、事实理由、异议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事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评审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异议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该项目推荐单位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评审委员会裁决。
评审办公室负责将评审委员会裁决结果以书面形式通报异议人及项目完成单位。
第十三条 获得广东省图书情报创新服务奖的项目由广东省中心图书馆委员会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参评单位及项目完成人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由广东省中心图书馆委员会撤销奖励,并追回奖状、证书等,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参与广东省图书情报创新服务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相关规定。评审委员在评审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评审办公室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广东省图书情报创新服务奖评审全程接受驻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监察室的监督。
第十七条 每一届广东省图书情报创新服务奖的评审可由评审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中心图书馆委员会负责解释。
广东省中心图书馆委员会